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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一是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执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转供电价格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方式 | 收费依据 |
电价 | 工商企业用户到户电价由电力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每月电价详见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网站每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的公告。 | 预缴费或 现缴费 | 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 |
监督服务电话:9559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价格政策咨询电话:84108322
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