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写有“能动履职 护企发展”烫金大字的鲜红锦旗被送到我院立案庭,感谢我院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灵活处置,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孙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交我院,经审查后符合保全条件,我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被保全单位系建筑公司,查封基本账户将影响工人工资发放以及企业正常经营,相关企业到我院提出异议,请求协调处理。
了解情况后,我院根据已查封财产的具体情况,在被保全单位缴纳部分保证金,并以其名下数套房屋提供反担保后,及时解封公司基本账户,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此案的妥善处理,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了对被保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